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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发布时间:2013-09-03  来源:农业部网站
摘要: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 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 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枪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 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从作业方式上,通知明确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 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再批准新建、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同时,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 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还要求,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的渔船原则上应当开回国内,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更新建造程序及有关要求进 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按要求报废拆解旧船或瞒报、谎报有关信息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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