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致富信息 农业技术 农产品价格 农业搜索 农药 网站地图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科技教育司
摘要:二、进一步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制度。 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

二、进一步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制度。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和《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主动监管,严格执法。省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牵头抓总,并承担转 基因生物研究阶段的监督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机构承担转基因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阶段的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研 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制度,确保研 发活动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坚决杜绝随意分发、转让、扩散转基因材料的行为。

三、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保障机制

(一)加强体系建设。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提升监管能力,构建人财物支持体系。

(二)强化风险监测。要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网络,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变。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能力。

(三)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违规开展田间试验、南繁、环境释放以及转让转基因材料等活动,造成非法扩散的研发单位和研发者,取消承担转基因科研任务和申报安全评价的资格。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审定的,取消申请资格。对违规开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严厉打击。

(四)加强科普宣传。转 基因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起步晚,公众对转基因技术及安全管理情况还不够了解。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转基因基本知识,宣传我国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增进广大消费者的了解和认可度。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传递科学、权威、客观的信息,使公众能科学理性地对待转基因技术及 产品。

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繁重。各地农业部门要发挥高度负责、勇于担当、顾全大局、协同推进的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状态和务实的工 作作风,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毫不松懈地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确保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地开 展。

 

农业部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打印 责任编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