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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稳定工作6月再失业农民工将享城镇公共就业服务

发布时间:2014-06-25  来源:川南城市在线
摘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提出我省将把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提出我省将把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我省将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

为维护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我省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落实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为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我省将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为有序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我省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同时,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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