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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三统一”

发布时间:2014-06-25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摘要:6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山西省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两个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全部统一

  6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山西省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统一,城乡居民可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已达到1521.2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

  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一直以来,农村户口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城市户口居民养老待遇,抑制了农村居民养老缴费的积极性。对此,2012 年起,山西省在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意在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进行 兜底设计,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 灵石、山阴等46个县(市、区)整合资源,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这46个县(市、区)建立了统 一的政策衔接、经办规程,制定一级经办、二级操作、三级管理的经办模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 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

  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山西省于6月24日出台《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 统一施行。今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 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三个“亮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 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费集体补助方面,《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 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 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将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今后,政府将对符合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 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将由市县政府补助。《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 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不予补贴,事后追补 缴费也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应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 按国家规定计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 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部分,目前山西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意见》规定,有条件的 市、县(市、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 担。未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山西省也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山西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符合三个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今后,在山西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三个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 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将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缴费期间迁户籍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基金管理方面,山西省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 独记账、独立核算,《意见》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此外,山西省还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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