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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来源:种植业管理司
摘要: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及《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及《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三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4年7月3日

NY/XZSP BZ 209.15-201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3  《植物检疫条例》。
2.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5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3.1.2  办理程序
   3.1.2.1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1.2.2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引进植物种苗申请单》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
   3.1.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签发及办理批件。
3.3.1  审查内容
引进种苗是否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范围;
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引进种苗计划种植地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引种单位是否能够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的风险分析评估。
3.3.2  办理程序
3.3.2.1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风险分析,并按规定程序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审签。
3.3.2.2  予以批准的,制作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3.4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  审查内容
      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新办理。
3.4.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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