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致富信息 农业技术 农产品价格 农业搜索 农药 网站地图

三部委发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2)

发布时间:2015-09-24  来源:中国证券网
摘要:(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等城市典型废

  (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构建“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 回收模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循环利用水平,深化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企业余能、余热在生活系统的循环利用,扩大中水、城市再生水等 应用范围,鼓励企业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有条件的城市要科学规划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动员,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 据库。强化宣传,建设绿色学校、社区,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创新政策机制,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 励政策,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监管、市场准入等“倒逼”机制。

  各申报城市(县)要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和资源环境禀赋,科学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 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提出的必选指标为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同时应当根据自身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 发展基础,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从备选指标库中选择适合自身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的指标,作为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突出 地方特色,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城市(县)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和措施,切实发挥循 环经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建设。暂不接受直辖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报城市(县)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程序安排

  (一)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 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三)评审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 (县)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

  (四)开展建设

  各建设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国家将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内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循环经济关键补链、生产生活链接、废弃物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五)审核验收

  实施方案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建设城市(县)应当完成建设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 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建设目标且建设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 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评价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 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六)定期复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持政策

  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积极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在建设地区率先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

  (二)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先行试点创新 政策,形成合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本地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

  (三)认真组织申报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城市(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合计不超过3个,其中,城市、县均不得少于1个,未通过国家循环经济 试点验收的城市(县)不得申报。(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建设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2015年11月10日(逾期不报不再受 理)。

  申报城市(县)拟在本区域内选择合适单位申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请根据《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报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另附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确定的首批40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 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实施方案在实施期内仅允许调整1次),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版),经省级相关部门联 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打印 责任编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