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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应当享有退休权利 54.6%的农村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动

发布时间:2015-11-18  来源:湖北社会科学报
摘要:近日,一份《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显示,54.6%的农村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动,超过六成的农村老人不喜欢进城养老,从而出现“被迫留守”的状况。(见6月10日《人民日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近日,一份《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显示,54.6%的农村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动,超过六成的农村老人不喜欢进城养老,从而出现“被迫留守”的状况。(见6月10日《人民日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其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是针对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说的。众所周知的现实则是,尽管农民是最辛苦的劳动者,但他们只有尽劳动的义务,而没有休息的权利,更不能奢望年满60岁就能“光荣退休”。在农民养老问题上,客观来说,这些年政府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年满60岁的农民每月能领取50元“养老金”,鼓励农民缴纳社保等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笔者以为,应当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之所以说应该建立农民退休制度,是因为国家层面的社保制度、退休制度不应该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或者高低贵贱,既然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有权按月领取退休金养老,何以农民却还要日出而耕,即便七老八十,也得“耕其田”?同时农民年满60岁所领取的“退休金”不过区区的50元而已,与不断上涨的物价相比,这能称之为“养老金”?而当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逐渐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并且存在着不少瓶颈,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资金支撑的养老,无论哪种模式也难以维持。

  建立职业农民退休制度,强化职业农民养老制度保障。这是先进发达国家促进农民职业化的成功经验,如德国早在1957年就为农民建立退休制度。诚如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主席王富玉所言,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村人口统一纳入到城镇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整合高龄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政策资源,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出台公共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让年满60周岁的农民退出农业生产经营,由政府根据养老保障实际需要发放养老金,改变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使职业农民养老问题得到制度保障。

  事实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完善的老年农民退休制度,尤以法国最为典型。二战后,法国政府制定了土地改组政策,通过建立“土地整治和乡村企业公司”等手段,加速土地集中。法国政府于上世纪70年代又作出对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的决定,促使44万老年农民离开农业,仅此一项就集中了900多万公顷的土地,相当于全部农用土地的1/4。为防止阶级矛盾尖锐化,法国又通过一系列政策,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对老年农民实行退休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实行“老农津贴”,即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农民的退休金”。它的发放对象是台湾年满65岁的老年农民。每次台湾大选前,“老农津贴”都是每个党派竞争的价码,以致于“老农津贴”大幅增长,每次上涨也都在1000元以上。

  建立“农民退休制度”对经济社会产生许多积极的作用。首先可以极大地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老年农民退休为新增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使劳动力的年龄、文化、技术素质得到提高;此外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养儿防老”旧观念,使计划生育国策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容易得到落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现在农村老年人种地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好歹还有人在种地,真正的潜在危险在于,当现在的种地人老了、种不动了,还有“谁来种地”呢?所以,不妨以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为切入点,引导传统身份农民成为“职业农民”,最终实现对中国传统农业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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