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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困境

发布时间:2016-08-02  来源:FT中文网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并不能解决农民土地权利不完整、缺乏制度保障问题,也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问题。

 

  农地“三权分置”并不能解决农民土地权利不完整、缺乏制度保障问题,也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问题。

  5月以来,中国农村问题的讨论再次热闹起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表态。尽管这一说法并非首次提出,但以此为核心的“安徽讲话”显然被视为中国农村政策调整的方向。

  4月底,习近平到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召开座谈会,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同时把农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

  习近平提出,这是“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愿望”,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此后,围绕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执行问题,学术界的讨论和官方媒体的宣传解读相映成趣,各有不同。

  当前,中国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约为9%,但是,农业劳动力却占中国劳动力的20%以上。中国还有2.7亿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主要生活在城市,但是其中大多数人很难在城市落户,享受城市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这说明,中国农业部门并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而随着大型农业机械在农村的逐渐普及,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更趋于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就希望把土地出租或转租,在进城打工的同时,还能享有耕地的控制权和收益。

  据中国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中国耕地流转面积高达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其中,接近80%的农地流转是经由出租和转包。目前,中国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涉及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家庭。

  在这种情况下,让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对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非常重要的。从官方解读看,农地“三权分置”主要是为了解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问题。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官方提供的解决方案,要点有三:首先,农村土地依然归集体所有;其次,农民家庭享有农地的承包权,其实就是使用权;再次,农民可把耕种或经营的权利转给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公司,从而获取财产性收益。

  显然,官方期望能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下,让农民拥有更多土地支配权,让农民流转土地更放心,提高规模经营的范围和深度。这是一个不伤及公有制意识形态的方案。问题是,这一方案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中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

  答案是不确定的。这种提法并不能解决农村土地的深层矛盾。作为解决方案而言,也不够彻底。一些专家甚至认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这是因为,农地制度安排本来需要简化,而现在反而更复杂了。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型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当时,数亿农民经过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获得的土地私有产权“被合作化”,由集体统一管理和经营。此后因集体经营效率低下,粮食长期短缺,安徽小岗村农民冒险把土地分给家庭耕种,一举解决了粮食问题。此后,这种“集体所有、家庭承包”被中共官方认可,并在全国普遍推行。

  由此可见,农地集体所有制本来是上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不彻底的结果。对小岗村农民而言,他们期望得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止于承包经营权。但是,囿于诸多历史和现实的约束,不可能退回去,只能保留集体所有权,把重点放在做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上。

  此后,2003年3月施行的《农地承包法》把上述制度安排法治化。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意见,应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这样表述更简练,也更准确。但是这一建议未被采纳。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沿袭了这一表述。

  也就是说,20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立法的核心是“虚置所有权,做实使用权”。就像城市国有土地一样,城市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公司、企业和个人则通过公开交易获取“城镇土地使用权”,并可自由买卖和转让。

  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推进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比如,经由中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目前有232个县(市、区)正在推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这些试点的核心就是允许农民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处分权。而处分权也是土地产权的核心。

  从目前看,农地“三权分置”并不能解决当前农民土地权利不完整、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也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问题,更多集中于提高规模经营深度和灵活性问题,而农地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是否需要发证确认,还不确定,在执行中也会遇到新的困扰。

  今年5月,农业部高级政策官员孙中华发表文章认为:家庭承包的耕地可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农地承包权作为物权,可允许抵押;但是,农地的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不宜设定抵押权,否则将为产权人带来严重风险。

  该文章指出,2014年中共“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后,各地普遍视为允许“农地经营权”抵押。有的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在农地确权登记中,给承包农户发土地承包权证,给经营方发土地经营权证,允许经营者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农民作为承包耕地的使用权人,抵押贷款是没问题的;但是,经营者用租来的土地去银行抵押,这相当于用租来的房子做抵押,是完全错误的做法。目前,中国农地抵押贷款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大多是经营者以租来的土地向银行抵押。其中风险很大,值得高度重视。

  这反过来说明,农地经营权本就不是独立的权利,它是基于土地流转合同,从农户的承包权中派生而来。也就是说,集体名义上拥有耕地的所有权,但农户实际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户愿意把自己的土地租给谁,谁就拥有这块土地的经营权。但这个经营权只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权利,并不是财产权,更不能设定抵押权。

  地方政府的上述偏颇做法,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也促使人们思考,把农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到底有没有必要。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实践看,这一设计能否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尚有待在实践中观察。

  中国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适度提高土地经营规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处理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把农地承包权做实,加快给农户确权、发证,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至于农地经营权,其实是农民和经营者谈判的事情,是否设定经营权,流转合同怎么签订,并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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