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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可获多项扶持

发布时间:2016-08-16  来源:新农网
摘要:为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造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促进农民创收和农业经济发展,青岛市近日制定《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个人自愿申请审核认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政府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为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造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促进农民创收和农业经济发展,青岛市近日制定《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个人自愿申请审核认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政府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益性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支持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当由个人自愿申请,村、镇审核,由区(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等级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录入国家信息库,并建立统一的档案。

  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5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种植养殖标准化创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机作业补助、土壤污染防治等财政支持项目,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此外,在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多方面,也将获得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