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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内部隐患致人身伤害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06-12-01  来源:
摘要:10月1日起,北京警方将严格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状况,单位内部重点部位、易发案点必须安装摄像头。如因内部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最高10万元罚款,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23日,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召开会议
  10月1日起,北京警方将严格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状况,单位内部重点部位、易发案点必须安装摄像头。如因内部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最高10万元罚款,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23日,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召开会议,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据内保局法制处处长连维健介绍,警方检查主要针对单位安装技防设施、人员巡守到位,财务室安装铁门、铁窗和保险柜以及夜间不能存放现金等情况。同时,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安装监控探头等技防设施,如大门、通道等要害部位、治安重点部位安装探头等。发生案件后,公安机关可随时调取监控录像。

  如果单位保卫人员监守自盗,要加重处罚。保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盗窃等,单位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也将被处2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北京警方规定,如果单位内部存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治安隐患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在监督检查内部保卫工作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公安机关除依据“规定”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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