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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粉污染企业何以胜诉政府

发布时间:2007-09-28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摘要:政府10多年要求污染企业整改无果,而企业诉政府居然胜出,这一咄咄怪事发生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 早在1996年11月,私营鱼粉生产企业群华公司因其生产过程的恶臭对空气污染大,被北海市政府发文责令限期整改。2000年5月,市政府又对其下达关停令;2005
    政府10多年要求污染企业整改无果,而企业诉政府居然胜出,这一咄咄怪事发生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

  早在1996年11月,私营鱼粉生产企业群华公司因其生产过程的恶臭对空气污染大,被北海市政府发文责令限期整改。2000年5月,市政府又对其下达“关停令”;2005年11月,市政府再次决定对其关闭。然而北海市中院一审最近判决撤销政府的“关停令”。因环境污染与政府抗衡11年的企业,再一次成为“胜者”,这无论如何都是对环境执法的羞辱。

  表面看,这仅仅是一场监测的“技术”之争。群华公司认为自己并非不可治理必须关闭的“严重污染企业”,甚至认为鱼粉味道不属于“恶臭”。为证明无害,公司负责人一次在北海市市长检查时当场将鱼粉塞进嘴里。而来自北海市环保局的技术监测表明,该公司限期治理的6个项目,验收时除了废水悬浮物一项达标,其余恶臭、废水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等5项均未达标。谁是谁非,理当以事实为依据。

  然而,北海市中院判决撤销“关停令”的理由,恰恰未能以此事实为主要依据,甚至根本无视企业污染事实的存在。判决的3点主要理由是:一、环保部门对群华公司监测、鉴定的文书,没有现场监测人员签名;二、部分监测仪器没有经过鉴定;三、一些监测手段不符合规定。而事实上,环境监测报告在各项目和环节检测后形成,现场人员一般只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等并无规定要在最后报告上签名;庭审时未要求提供检验仪器的鉴定证明。环境监测符合技术规程,其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监测技术和手段不科学,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倘若程序违法,其结果也不具有合法性。但环境执法具有自己的科学性规范,最后报告签名与否当以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司法依据。其监测仪器经由省级专业机构鉴定,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权威性,未必需要被监测对象认可。诚如北海市环保局一负责人所言,环境监测符合技术规程,其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而法院一审的判决则未免失于偏颇,有损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抗衡政府11年,居然成了胜者,成就了“最牛污染企业”的并非仅仅是技术之争。回顾环境执法的全过程不难发现,从头到尾,都凸显了环境执法的疲软和无奈,也凸显了环境法律制度的疲软和缺失。从报道看,1996年11月,北海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也仅此而已,事后并未深究。1999年,市政府决定关闭市区全部鱼粉加工企业,13家鱼粉厂全部搬迁到远郊,而群华公司拒绝搬迁,政府也只能再次下达“关停令”,便无计可施。可悲的是,此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竟认为“北海市环保局认定群华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与事实不符”,关闭决定被撤销。2005年11月,经验收“未完成限期治理”,市政府又决定关闭群华公司。2006年9月,虽然广西自治区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关闭决定,然而又为群华公司的司法诉讼所搁置。

 

  综观全过程,政府在关闭该企业的决策中一直优柔寡断,未能采取重罚、断电、停水等综合处罚措施,甚至表现得态度暧昧,左右摇摆。不仅仅错过了关停处罚的最佳时机,且助长了对方得寸进尺、以求一逞的狂妄自大。这当然与政府治理污染缺乏壮士断腕的果断性和坚定性有关,确也与环境执法缺乏刚性处罚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直接相关。从现行的法规看,对于要关闭的污染企业,除了下达关停令,尚无其他可供操作的强制性措施。

  虽然媒体未能透露第一次行政复议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着幕后交易,笔者也不敢妄下断言。但由此足可看出企业的蛮横、政府的软弱、法律的缺失,以及司法的不公,最终成就了抗衡政府11年而胜出的“最牛的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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