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该办法首次对农产品实行追溯制,从生产环节的投入品进行监管。
违规使用投入品可罚两万
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以备追溯。若农产品生产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投入品的,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视情节轻重,最高可罚2万元。
购销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办法中还指出,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购销台账必须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日期,销售时间、销售对象、数量等事项。
湖北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
发布时间:2009-03-03 来源:湖北日报
摘要: 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该办法首次对农产品实行追溯制,从生产环节的投入品进行监管,违规使用投入品可罚两万 , 购销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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