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于本月开始实施的《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相关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不能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据西宁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樊新峰介绍,这项制度对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合农民各自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据了解,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出现收缴参合金及审核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擅自变更支付项目、调整支付标准、降低或提高支付比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与患者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降级、检查、记过处分等处罚。
对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不按规定开具处方,不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列入基金支付范围;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县)合管办在追回已支付医药费的同时,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医务人员做出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等。
对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私自涂改相关病例等做法,冒领合作医疗基金;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非法倒卖的参合农民,将给予追回医疗费用补助款、取消参合资格等处罚。(作者:幼丽)
西宁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09-08-12 来源:青海新闻网
摘要:于本月开始实施的《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相关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不能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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