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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缴费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9-12-11  来源:苏州市
摘要:今年以来,苏州市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年龄从“4048”,放宽到了“3545”;不管“老征地”还是“新征地”人员,只要其符合规定都统一将征地保养金提高到了390元。

  今年以来,苏州市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年龄从“4048”,放宽到了“3545”;不管“老征地”还是“新征地”人员,只要其符合规定都统一将征地保养金提高到了390元。

  根据近日苏州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这将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相关农民的劳保水平。

  由于历史的原因,2003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待遇相对于之后的有一定的差距。为有效保护前者的权益,今年以来,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年龄从“4048”,放宽到了“3545”;不管“老征地”还是“新征地”人员,只要其符合规定都统一将征地保养金提高到了390元。

  为进一步稳妥处理好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苏州市按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已组织实施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3年工作基础上,近日又对第二阶段1998年底前工作提出《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明确,户籍在市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社区、派出所、街道初审,区国土资源、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审确定,并明确各区政府确认并公示时间应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对于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处于劳动年龄的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可按照不间断参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10年6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补缴金额按2009结算年度规定。

  此外,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人员,其身份认定、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不变。其中,在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前达到养老年龄的,其征地保养金从2008年12月起发放,其余人员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充意见》还明确了苏州市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等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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