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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22  来源:江西日报
摘要:记者从9月18日召开的全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现在起,我省将在基本 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将大幅提高全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

本报讯 (记者杨林)记者从9月18日召开的全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现在起,我省将在基本 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将大幅提高全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将得 到有效缓解。

大病保险制度弥补“基本医保”的明显“短板”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项制度,撑起了我省“全民医保”的大伞。现在城乡居民住院后,都能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让很多群众尝到了参保的甜头。但一场重大疾病,可能花费几十万元,即便拥有了医保,罹患大病还是看不起,成为实现“全民医保”之后的明显“短板”。

据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要个人 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它既能解决当前基本医保力所不及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对供方和需方的监管作用,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 程。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受益人

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大病患者,在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按我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对于农村居民中的大病患者,他们在获得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再享受规定范围内不低于50%的补偿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障待遇水平。

对城镇居民而言,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部 分,都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50%。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我省规定,今年每个设区市至少要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因此对农村居民而言,试点地区的参合患者患大病所产生 的高额医疗费经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将由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同时,我省还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这在全国是率先之举。

据了解,我省将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减轻人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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