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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2)

发布时间:2014-06-20  来源:兽医局
摘要:三、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六条禁令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部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违规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查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2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六条禁令”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部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违规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查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2件,处理涉案人员169人。此次督查的大部分省份也存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如陕西省澄城县动物检疫站站长张小侠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出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农业综合服务站检疫人员陈佑明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庆国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破坏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良好形象。

(二)动物检疫出证不够规范

一是检疫程序和操作不规范。基层部分动物检疫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知识水平欠缺,对动物检疫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不深入,动物检疫程序和操作仍然有不规范之处。二是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部分动物检疫人员工作不够细心,责任心不强,填写检疫证明时字迹不清晰、内容不完整、填写有误等现象时有发生。如督查组在5月12日对浙江省余姚市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一份签发日期为“5月14日”的检疫证明存根。

(三)机构建设仍不健全

一是部分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缺失。目前全国仍然有少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取得执法主体资格,如湖南省仍有2个市级和33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有5个市级和88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独立财务账号。二是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置不全。部分地区还没有设置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有些地方在设立监督分所后又出现了撤销归并现象,有些地方实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降低了独立执法能力。

(四)基层执法力量较为薄弱

一是人员数量不足。各地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数量普遍偏少,难以适应大量的检疫监督工作需要。二是基层机构承担任务过重。当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了要承担检疫监督职能外,普遍还承担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多项工作,很难将工作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基层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条件待遇难以吸引青年同志,队伍年龄结构失调。江西督查组走访了4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发现绝大多数基层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上,基层队伍人员断层现象严重。

(五)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一是检疫监督工作经费不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费难以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执法装备不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检疫和执法车辆、取证及快速检测设备,难以及时有效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协检员待遇不到位。当前,协检员已经成为动物检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其待遇却难以保障。安徽省缓征检疫收费后,协检员工资难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陷入了难以解决协检员待遇的困局。

(六)长途调运动物监管难度大

目 前,我国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已经与调运动物监管工作的需求不相适应,亟需调整。我国绝大多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还设置在国道和省道,但由于 我国高速公路非常发达,运输鲜活农产品有绿色通道,很多跨省调运动物车辆直接选择高速公路通行,一旦运载发病动物,会迅速将疫情传播至沿途各地,现有的公 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和“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能力,规范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六条禁令”贯彻落实。各地要着力打击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人员队伍整顿力度,加大对“隔山出证”、只收费不检疫、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通报机制,对违法违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力度。各 地要强化执法队伍人员配置,加大执法队伍培训力度,建立考核机制,切实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 精、纪律严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要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立执法主体资格,强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确保动物 检疫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着力推行电子出证。为进一步严格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各地要认真研究,积极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当前还没有开展电子出证工作的省份要积极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工作经费,尽快开展电子出证工作。

四是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 地要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有效落实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健全病死动物收集处理体系。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进一步改进设施设备,规范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提高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动物的 积极性,刺激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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