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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4-12-03  来源:新农网
摘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赋权释能,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到2017年,建立起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赋权释能,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到2017年,建立起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具体为: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以股份制方式共同所有。

  《意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其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具体为: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及维修养护等。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权属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意见》同时明确,各级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工程管护经费;各县(市、区、特区)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总投资中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积极推进现有小型水利工程市场化,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工程效益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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