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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法治农村建设必须实现“三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4-12-10  来源:四川日报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 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 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日前,我省召开省委十届五次全会,会议深入研究了四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若干 重大问题。强调四川依法治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立足现实付出更大的努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长足发展,但四川不发达的农业大 省的基本省情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三农”问题依然是困扰四川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性矛盾。与城市相比,四川农村发展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在农村空心化和农业老 龄化的双重冲击之下,法治农村建设面临的挑战也更加严峻。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加大力度推进法治农村建设是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础,如果没有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的显著改善,很难设想全省依法治省的目标能够预期实现。

  从四川农村的现实出发,针对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我省推进法治农村建设关键是要尽快在三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长期以来,影响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尖锐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无不与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直接相关,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人财产主体普遍虚置、权属不清、权益不完整,在各种利益主体争相争夺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干 预和强势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致使其财产权利往往容易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 谐稳定。因此,我省法治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给予农民财产权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要让农村 财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实现充分合理地流动和具备财产实现的基本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调整和完善法律,从根本上杜绝行政主体强势干预和利益主体的强势 挤占;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是加快建立法制化乡村社区治理新模式。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 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使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行政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 组织不相一致。就我省农村的实际看,当前的乡村治理模式同样普遍存在过度强化自上而下行政权力的突出问题,不仅运行成本较高,管理效率偏低,导致了较为普 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未能以规范的制度化方式给予农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空间和民主权力,使得农民在 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既没有应有的话语权,也没有建立起农民意愿和利益诉求的畅达平台,导致了农村内部“集体上访”、“暴力上访”的事件频发。因此, 当前依法治理农村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参与平台和利益表达机制,构建既有法治保障、又凸显农民主体性特点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行政 权力的过度干预,赋予农村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发展活力。

  三是加快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向是要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大于法”这一公权力痼疾,就当前农村现实而言,“权大 于法”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事实上还更为严重。从表面上看,农村内部“权大于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与部分基层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一些领导干部法 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行政行为畸形。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农村普遍化的滥用权力和“权大于 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客观上是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庞大和组织职能运行缺乏基本监督的必然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管理效能的日趋低下。因此, 当前依法治理农村不仅要高度重视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要不失时机地加大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力度,重点是建立精干 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明确基层政权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立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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