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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扶贫开发走上法制化轨道

发布时间:2016-08-23  来源:新农网
摘要:《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空白,标志着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走上法制化轨道。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空白,标志着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走上法制化轨道。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立足河北省情,体现河北特色,突出脱贫攻坚,与时俱进,具有以下五个鲜明亮点。

  一是构建了多元化“大扶贫”格局。该《条例》第三章“扶贫措施”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给予支持,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和农村扶贫开发市场化模式,体现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共治共赢的“大扶贫”格局。

  二是全文贯穿“精准”要义。《条例》按照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设置章节,并对各个章节进行系统规范,将每个条款落细、落准、落实。

  三是明确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条例》明确了“增量减负”的资金保障机制,首先,扩大扶贫资金规模,《条例》规定财政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政府扶贫开发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构建了“政府+银行+企业+贫困户+保险”贷款模式。其次,减轻扶贫对象负担,《条例》规定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解决为主;对扶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同时,未来支持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发展,稳定师资力量,《条例》尤其规定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在其他贫困山区乡村任教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是跟进了国家最新政策。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自主权,有助于落实扶贫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解决“撒胡椒面”的现象,增强扶贫成效。河北省《条例》明确规定贫困县应当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应当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为依据,禁止任何单位干扰和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为此,对项目和资金管理本着确保资金整合使用合理、合法、可行进行规定,加快扶贫对象脱贫步伐。

  五是强化了监督考核和法律责任。为避免“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管护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和约束力,保证农村扶贫不越轨、不作假、有作为、有成效。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军表示,“良法在于行”,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当前全省扶贫系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掌握精神实质,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全省扶贫系统将加强对《条例》贯穿落实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力度,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条例》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同时,将按照《条例》规定,加快制定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逐步构建起以《条例》为龙头、若干规范性文件为框架的科学完备的扶贫开发法规政策体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科学完善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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