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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17-09-06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为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情况,2016年农业部农业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项课题,对黑龙江肇东市、天津蓟县、山东平度市、河南温县和甘肃景泰县进行了调查,涉及170个专业大户、35个家庭农

  为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情况,2016年农业部农业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项课题,对黑龙江肇东市、天津蓟县、山东平度市、河南温县和甘肃景泰县进行了调查,涉及170个专业大户、35个家庭农场、39个农民合作社、11个农业企业共255个主体,土地22.19万亩,投资总额1.29亿元。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农地投资。25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165个主体在农地上进行了投资,占总数的64.71%,平均投资额78.31万元。具体为:专业大户62.57%、家庭农场57.14%、农民合作社69.23%、农业企业90.91%,平均投资额分别为16.6万元、124.17万元、263.79万元、156.53万元。

 

  第二,投资主要集中在生产辅助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在生产辅助设施投资中,棚、架等6526.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0.52%;生产管理用房318万元,占2.46%;仓储设施314.7万元,占2.44%。在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中,水井、水渠等2503.41万元,占19.38%;农田道路594.72万元,占4.60%;农田电力设施350.7万元,占2.74%。生产辅助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两项合计1.06亿多元,占投资总额的82.17%。其他投资如土地平整1349.46万元,占10.44%;施加有机肥等土壤改良334.13万元,占2.59%。

 

  第三,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相当一部分最终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土地到期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最终归属,65.21%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7.12%为原承包农户,7.67%为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同类型资产产权归属差异较大,具体为:农业生产辅助设施97.56%、农田电力设施96.61%、农田道路62.08%的产权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35.54%农田道路、30.25%农田水利设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几乎所有的土地平整及土质改良投资收益以及农田水利设施23.9%的产权,在流转土地到期后归原承包农户所有。

 

  第四,投资形成资产的生命周期大多短于土地流转期限。投资形成的资产中,61.16%的生命周期短于土地流转期限。但不同类型资产差别较大,具体为:88.53%的仓储设施、81.49%的农用电力设施、58.45%的水利设施、58.37%的农田道路生命周期长于土地流转期限;74.22%的农业生产辅助设施、56%的生产管理用房和51.86%的水井等生命周期短于土地流转期限。

 

  第五,投资来源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筹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中,97%的资金是自筹资金,3%来自财政或原承包农户。财政补助资金对不同农地投资项目的支持差异较大,土地平整15.87%、改良土壤11.84%的投资来自财政补助,而且是享受财政支持最多的两个项目。其他投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所占比例较小,如打井占2.62%、水渠管道占0.62%、农田道路占0.45%、农用电力设施占0.3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具有极强的公共性,但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与问题。一是投资缺口大,融资难融资贵。二是财政资金支持结构不合理,在支持项目上存在明显的“扶大”倾向,主要支持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等大型项目,农业生产急需的小型项目支持不足;在支持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偏好”,数量众多的专业大户所获支持较少。三是土地流转不稳定、不规范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投资的积极性。

 

  建议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支持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农地投资中的引领作用。在支持项目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田水利、农田道路等,加大补贴力度。在支持对象上,在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同时,加大对专业大户的支持力度,增强财政资金支持农地投资的普惠性。同时要加快土地确权颁证步伐,落实“三权分置”办法,提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投资、大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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