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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平等市民待遇

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让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平等市民待遇

 

  云南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落户工作,自2011年11月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全省农转城人数总量达到了370万人,户籍城镇化率由2011年底的16.5%提升到23.5%,全省转户人口数量居于全国前列。但是,农民转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福利待遇却没有相应跟上。为此,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户口迁入城市的原农村人员在创业、就业、居住、养老、子女人学、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与城市现有居民同等待遇,解决进城迁移农民的后顾之忧。

  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都把“三农”问题放在中心工作的位置,不断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2012年,全省“农转城”人数已达到277万人、提前翻倍完成了年初确定的120万人的目标任务。今年已完成转户人口83万人。

  存在问题及原因

  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与公安部门加快办理农民进城落户不同,解决已落户农民的医保、养老、就业、住房等却进展迟缓。据了解,到2012年底,云南全省共为转户群众34万人办理了城镇医疗保险,占当年转户277万人的12.27%(全国农民工2011年办理城镇医疗保险为18.6%);共为转户群众48万人办理了城镇养老保险,占当年转户277万人的17.33%(全国农民工2011年办理城镇养老保险为16.4%);共为转户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11.3万套,按每套房住6人计,可安排67.8万人,占当年转户277万人的24.48%(全国农民工2011年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只有0.7%);共为转户群众提供就业岗位15.6万个,占当年转户277万人的5.63%。

  为什么进城农民落户容易、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福利待遇却进展迟缓?据初步分析,大约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由于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为数不少的干部群众存在模糊认识。

  二是附加在城镇户籍上的福利待遇所需财政资金不到位。

  解决落户农民工的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需要国家、省、市州、县等四级财政分别增加公共支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财政增加的支出至今尚未落实。

  三是政策上仍有一些有待完善的条款。

  例如,“省意见”和“省办法”一些政策条款以事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作为落户的先决条件。而大多数农民工恰恰因为无法取得城镇户籍,在加入城镇社会保险方面也遇到阻碍。建议取消参保这一先决条件,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全覆盖。

  四是不少城镇用工企业对于为农民工办理医保并不积极。

  据笔者调查,目前有的企业负担城镇职工社保缴费的主要部分,相当于工人工资的40%左右。很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雇佣了大量农民工,如果全额缴费,对他们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五是户籍簿上仍保留歧视农民痕迹。本来,这一次全省大规模办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一举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福利待遇,但是在户口簿里却保留了“农转城”这个歧视农民的痕迹。

  六是子女受教育仍有歧视。

  其中义务教育已基本平等,不平等主要是在优质中学资源(所谓重点中学)和高考。

  七是进城农民住房问题要纳入规划并保证分配给农民,尚需有效措施。

  若干建议

  (一)建立由国家、省、市州、县四级财政分担公共支出的资金保证机制。

  解决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福利待遇问题,需要增加财政公共支出。钱从哪里来?国内专家学者的共识是,建立由国家、省、市州、县四级财政分担的资金保证机制。由此,笔者建议组织专家学者,就云南省内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所需资金,进行多方案的测算,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的部分,尽快向国务院写出申请报告。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大多数县级财政拿不出由他们分摊的那部分钱来,因为云南省内贫困县多,财政多年来都是入不敷出。为此,建议市州和省里乃至中央财政在计算分摊比例时,充分考虑贫困县的困难,让他们少分担或不分担。

  (二)把进城农民住房放在城市城镇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位置。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城市和城镇的住房基本上是为城市和城镇的居民规划和建盖的,基本上没有为进城农民考虑过。建议各城市、城镇要重新修订建设规划,把进城农民住房列入科目,作为主要保障对象之一。

  (三)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

  云南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进城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林地承包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允许保留。这就彻底否定了社会上流行的那种试图剥夺农民财产权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双放弃”的错误说法和行为。一方面,要看到农民从整体上来说仍是社会弱势群体,除少数外仍不富裕的事实。另一方面,在农村土地升值空间日益凸显、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城市户口的“含金量”已经大为减小,仅凭城市户口的吸引力而试图让农民无偿放弃土地权利、“光着身子”进城,或者在土地权利体系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而“糊里糊涂”进城,他们宁愿选择目前的“两栖”流动而不进城。因此,农民是否真正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进城的态度和现实选择。

  建议要区分农村自身的“土地流转”和进城落户农民涉及的在乡土地流转两种不同性质。按照“有偿、渐进、分类”原则,经济发达和靠近城市地区的进城落户农民工可通过市场流转机制退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允许经过一定期限过渡,彻底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大多数边远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交出土地,国家和集体给予充分补偿,一方面避免出现城市流民阶层,另一方面自愿交出土地的农民进城后可以用补偿买到或租到保障房。国家补偿后,进城农民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应归还农村集体或农村社区,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矛盾,促进规模化经营。如果进城农民不愿交出土地,决不能强迫。

  (四)积极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进城随迁的子女受教育问题。

  建议积极探索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资源的共享新方式。云南近几年实际实施的重点中学设立分校,受到家长们的欢迎。其他地方探索的优秀教师课程录像上网等,可以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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