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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9月起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 越级转诊不报销

发布时间:2014-08-29  来源:黑龙江晨报
摘要:50种常见病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通知强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实行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首诊医生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

  本报讯 (董宇翔 本报记者霍营)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9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并推出“限治病种”制。届 时,高血压等30种常见病需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脑梗死等50种常见病需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私自越级转诊 的将不予以报销。

  常见病分级诊疗

  50种常见病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通知强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实行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首诊医生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

  本次暂定30种常见病(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高血压、偏头疼、冠心病、盆腔炎等)需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 乡(镇)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50种常见病(肌炎(急性期)、急性阑尾炎、脑梗死、脑血栓、甲亢、肩周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 等)需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

  医疗机构的责任

  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通知明确,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 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将对违规次数超过5例(次)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给 予其全省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还将对不负责任的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实施黑名单制,并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通报批评。 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违规医务人员将吊销执业资格。

  报销比例看这里

  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据了解,为使患者合理、理性就医,将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我省还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起付线

  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要为90% 起付线100元

  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要为70% 起付线500元

  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45% 起付线800元

  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按25%报销 起付线800元

  到省外就医 按10%报销 起付线800元

  越级转诊 不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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