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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破解农村经济合作社现实难题

发布时间:2007-11-15  来源: 浙江人大
摘要: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村委会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社员的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等,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 村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村委会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社员的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等,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

  村经济合作社是源于1956年农村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1992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15年来,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建设较为完善,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断涌现,村级集体资产结构出现变化,集体土地和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群众信访量大面广,处理难度较大。同时,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定中也提出,要加强新农村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适时的修订,对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中的突出矛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合作社与村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

  家住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的金女士在1995年5月出嫁外地,但户籍至今一直没有迁出,仍留在其父母的户头。1999年8月,承包农户在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下,将承包田地经营权入股村经济合作社中。金女士一家和合作社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约定了入股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至2005年,村经济合作社因统一管理村民入股的土地获得了较好的收益,凡入股的村民每人分红2004年为4000元。金女士的父母两年中分得1.8万元,但出嫁了的金女士却一分也没有。

  金女士认为按照村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方案,她作为横峰村村民,有承包的土地,也已入股,应享有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分配分红的同等待遇。金女士遂于2006年6月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横峰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支付她分红款9000元。

  横峰村经济合作社的答辩是:横峰村入股村民在2004年、2005年每人领到的9000元款,并不是合作社发放的股份分红款,而是村委会对本村村民的一种待遇。金女士已出嫁,不再属于横峰村村民,因此不宜享受这一待遇。

  而横峰村村委会则提出:横峰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横峰村村委会仅起类似于行政上管理的作用。金女士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将承包田入股村经济合作社,该土地流转关系无效。金女士把村委会列为共同被告,是搞错了对象,即村委会不是本案被告主体,要求驳回金女士对村委会的起诉。

  这个案件事实上反映了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界定问题。这也是各界一直关注的话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告诉记者,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地方曾提出,村经济合作社主要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对两者关系表述应尽量与各自的性质和作用相适应。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增加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的内容。为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有的地方则提出,修订草案赋予了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大会经营管理职能,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一定的经营管理职能,两者是否矛盾,各方面都比较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中明确解释:“本村土地及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果建立有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管理。”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出台,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物权法释义中也提到:“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合作社是否具有法人地位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吕某是该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长期在外地从事运输谋生。近年来,因土地被征用,吕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分得了41000元土地征用补偿费。但吕某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第一村民小组认为,吕某长期不在瓶窑村居住,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不应分得土地补偿费。而瓶窑经济合作社认为,土地属于第一村民小组所有,土地补偿费也属于村民小组,应由村民小组自主决定、发放。经济合作社只出面签订征地协议,便于管理。

  经济合作社是否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究竟是否需要承担法人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是否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都没有规定,但从法理上可以推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实践中也是如此。

  余杭区法院认为,瓶窑经济合作社与瓶窑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参与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同时瓶窑经济合作社对瓶窑村一组的分配有指导、监督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时,将瓶窑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其承担相应义务。

  为了便于规范合作社组织和解决合作社遇到的实际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借鉴广东、北京等地的做法,吸收了证明书制度。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社员资格如何界定

  界定社员资格是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安排的难点,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社会中,农民安土重迁,长期在一地生活。但随着城市化推进,户籍制度和农村社区股份化改革,社员和村民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户籍在村的村民不一定是社员,是社员的又不一定是村民。由于没有社员资格界定的规范表述,造成基层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收益分配等问题时难以操作,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任某,她与瓶窑镇瓶窑村第一小组组员胡某于2005年12月结婚,后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瓶窑村第一小组,成为该集体组织一员,并享有承包地和自留地。2003年9月,任某与胡某感情破裂离婚。2005年6月,瓶窑镇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瓶窑村一组土地,并与瓶窑合作社签订征地协议。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任某没有拿到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土地补偿费。

  2006年12月,任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瓶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715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瓶窑经济合作社以任某与其村民胡某离婚后已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为理由,剥夺任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侵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任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类似的案子在我省各地并不鲜见。鉴于社员资格的界定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一一罗列,修订后的条例对此采取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表示,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用列举的方法很难穷尽所有的情况,必定会有遗漏;用概括的方法则给社员的界定带来太大的弹性。因此,立法工作者最终采取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把当前法律法规有规定、群众普遍认可的对象明确界定为社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一些户籍迁出或者注销的村民,是否保留社员资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条例对此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此之外,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条例对此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且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申屠清儿王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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