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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西鼓励全民创业(2)

发布时间:2011-03-14  来源:南宁晚报
摘要:下岗及失业人员创业 可获2000元创业补贴 《意见》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下岗及失业人员创业 可获2000元创业补贴

《意见》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 进入多个行业和领域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到城镇投资办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产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

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投资主体投资我区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和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投资自治区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产业。

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 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

《意见》提出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休闲、体育竞赛交流和健身等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会展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

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按法定的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允许申办多个执照

注册登记条件得到放宽。《意见》指出,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放宽出资比例限制 办独资企业不受限

《意见》放宽出资比例限制。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租房可作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的限制也得到放宽。《意见》提出,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3 加大扶持力度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设立创业发展资金

为推动全民创业,自治区政府将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