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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发布时间:2013-09-27  来源:经济日报
摘要: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从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从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

  首先,应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晰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边界,除了空巢、失能半失能老人继续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外,其他养老服务项目都应该面对市场,推向社会,实行社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市场适度有序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应加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养老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养老服务机构是民办还是公办,区别仅在于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不会改变的。根据国际惯例,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相对应的公益性组织,统称为非营利组织,都应按照相应的规则和惯例对其运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第三,应建立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体、社会慈善捐赠和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的激励机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以公共财政补贴为主体的激励机制,让养老服务根据其提供服务的种类、性质,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框架内,通过服务外包(养老服务社会化)、政府采购(公共财政补贴)和适度有序竞争机制,获取合理的“收益”性源泉和动力。

  第四,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接受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社会慈善捐赠和税收优惠等公益性资源,自然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应在社会公众自发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构建起完善的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养老服务运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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