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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3-03-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摘要: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泰安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大病保险再进行报销,个人年报销金额可达30万元。

  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泰安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大病保险再进行报销,个人年报销金额可达30万元。

  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新农合统筹基金直接列支,个人不再缴费。年初,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实际参合人数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剩余的20%经相关部门考核后,于9月底前拨付,确保参合农民的个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试行起步,逐步摸索的原则,该市将20种患者负担较重,疗效较为确切,费用易用控制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补偿范围。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经新农合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73%的比例进行补偿;8000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7%的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新农合20类重大疾病补偿封顶线调整为10万元,两项保险合计,个人年报销金额达到30万元,切实减轻了广大参合农民的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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